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已起草《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全面提升合规经营能力,确保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在依法合规轨道上稳步推进。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
《办法》共五章65条,分别从总则、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合规”是指“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应当符合合规规范”。合规规范,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也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规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应当在所设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对于“鼓励金融机构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通知》表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或者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与此同时,《通知》也对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具体来看,首席合规官应当通晓相关合规规范,诚实守信,熟悉金融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相应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八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构建完备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办法》表示,本《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国内出台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将加快推动金融机构健全完善合规经营体系,有助于夯实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基础,让机构更好应对复杂经营环境,有效防范潜在风险。有助于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市场声誉。同时,金融机构厚植合规经营文化,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让企业聚焦主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记者表示,金融机构合规健康发展也是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监管就已经在合规方面进行过多次发文,比如《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在强监管背景下,合规已成为攸关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前途的重大问题。构建一套体系全面、运行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疑具有重大价值。”中伦律师事务所刘相文律师、丁海东律师、北京办公室合规与政府监管部国玺在《强监管背景下金融机构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文章中也明确表示,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构建完备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当前政策与市场环境下,金融机构图存续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方面,强监管背景下,合规风险事件的后果难以承受。除经济损失之外,某些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暂停业务乃至取消牌照的后果,严重影响经营乃至机构的存续。另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环境下,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和合作伙伴都更倾向于合规管理有效、合规表现良好的机构开展合作。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