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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 三大要点内容全解读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他进一步解释,风险防范阶段,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重大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加强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同,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风险化解阶段,要求金融机构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化解风险,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及时依法依职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发挥地方政府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作用。风险处置阶段,压实被处置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


据介绍,《金融稳定法》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


3、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谁管理,资金何处来、何时用?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金融稳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在全面总结我国金融风险处置实践,通盘考虑国际社会构建金融安全网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资金从何处来?根据《金融稳定法》,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减少公共资金投入、防范道德风险,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处置重大金融风险领域形成的重要共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市场主体缴纳的资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应对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成本主要由金融行业自身承担,符合金融风险处置尽量避免或减少公共资金使用的理念,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何时可以启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2008年以来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均强调,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金融稳定法》坚持上述原则,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存款保险基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保障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是何种关系?对此,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共同构筑我国的金融安全网。”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稳定法》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今后进一步发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间。


实际上,以美国有序清算基金、欧盟单一处置基金为代表,主要发达经济体也设立了类似功能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一旦出现重大金融风险,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削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冲击。通过向市场主体适度筹集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未雨绸缪做好及时应对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准备,既不影响当前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又能防止个别机构经营失败造成风险外溢,保障金融服务连续性,提升公众信心,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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