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創新研究院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研究院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創新研究院,英文譯名為CHINA GREATER BAY AREA INSTITUTE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第二條 本研究院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是促進和加強粵港澳大灣區金融領域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研究院的宗旨是:通過民間的交流合作,促進《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促進粵港澳金融領域合作的深化,促進體制、機制的創新,為粵港澳三地經濟、金融的合作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研究院受香港警務處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院所在地位於香港上環般鹹道西59-67號金太陽中心2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堅持以市場為主、政府引導的原則,為粵港澳三地金融領域搭建多種形式的交流合作平臺,推進粵港澳緊密合作。加強港澳與內地的交流和合作, 為貫徹中央"一帶一路"戰略提供金融服務。
(二)介紹祖國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宣傳《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和《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以及對港澳擴大開放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為粵港澳業界提供各項政策措施和諮詢服務。
(三)開展對粵港澳大灣區金融領域合作重點課題的研究,為三地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建言獻策。
(四)引導業界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提高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效益,為香港在推廣先進社會管理體制和新模式方面發揮作用。
(五)建立粵港澳金融產業之間完善的聯動機制,維護業界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業界訴求,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為各級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六)組織多種形式的交流聯誼活動,增進粵港澳與國外金融領域的溝通聯繫,為粵港澳金融領域共同發展搭建合作平臺。
(七)建設《新時代金融》網站和微信平臺,及時反映三地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方針和政策,為業界提供明晰指引。介紹業界的最新發展動態,為企業擴大影響力和增強知名度創造有利條件。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委託的其他事項。
(九)在行業內開展調查研究,反映企業的訴求和願望。為企業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十)制定行規行約,建立和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推動橫向聯合,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十一)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和市場資訊,組織業內經驗交流,推廣新產品、新技術和新方案,提高金融行業的技術水準和綜合競爭能力。
(十二)利用社團職能優勢開展各類技術培訓,為會員機構培訓技術人才,以提高金融行業員工的技術業務素質。
(十三)開展其他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研究院設會員制,包括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成為本研究院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承認本研究院章程,熱愛祖國,關心國家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願意為粵港澳大灣區金融領域合作多做貢獻的業界人士,以及在粵港澳金融領域合作影響的單位及個人。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一)向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創新研究院秘書處提交以下資料:
1、向秘書處索取電子版《入會申請表》, 申請表填寫完畢,加蓋單位公章掃描後發送至以下郵箱:E-mail:13503022231@139.com。
2、本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書影本一份(加蓋單位公章,港澳地區需負責人簽名)。
3、由本單位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印章的《入會申請表》兩份。
4、以上2-3項材料以紙質形式報送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創新研究院秘書處。
(二)秘書處收到《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後,及時提出審核意見,經本研究院審議通過報院長批准後寄發有院長簽署並加蓋本研究院公章的《入會申請書》一份。(另一份秘書處存檔)。
(三)申請單位接到《入會申請書》後,按照指定帳號匯交當年會費,即可享受研究院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待召開常務理事會時,由秘書處提交會議討論通過後,寄發《會員證書》和會員單位銅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本研究院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院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院粵港澳合作的各種科學發展、先行先試政策和法律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粵港澳大灣區金融領域合作具有突出貢獻者,視情給予適當的榮譽;
(六)推薦其他會員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院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院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院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研究院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院,並交回會員證,由秘書處報研究院備案。委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研究院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秘書處核准,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任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院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
(三)審議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研究院實行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屆期內至少召開大會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研究院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院長、副院長、常務理事、常務會員機構、理事以及聘任單位和個人組成。
(第一屆理事會由本委員會籌委會推薦,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此後每屆選舉均由上一屆理事會討論決定組成換屆選舉委員會,由換屆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辦法並推薦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在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院長、副院長、秘書長、監事等;
(三)籌備及召集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院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顧問、粵港澳大灣區;
(十一)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院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院從粵港澳大灣區著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在粵港澳金融領域合作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中推選院長;從粵港澳大灣區知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在粵港澳金融領域合作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社會知名人士或單位中推選副院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理事單位;從粵港澳大灣區較強企業的負責人和社會知名人士中推選理事。在粵港澳金融領域合作中具有重要貢獻的粵港澳人士或單位可視情況擔任名譽院長、名譽副院長、名譽常務理事或名譽常務理事單位。本研究院的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誠勤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院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本研究院通過,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創新研究院院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院簽署有關重要檔;
(四)代表本研究院參加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院秘書處為本研究院處理日常事務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兼職或專職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三十條 本研究院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院設立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研究院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研究院財務和會計資料,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督院長或理事會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院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研究院籌集的專項資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按照自願原則繳納會費,歡迎各界捐助。
第三十五條 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創新研究院的資金往來單列,派專職人員具體負責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院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研究院財務由秘書處負責管理。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研究院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院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研究院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委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院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有關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研究院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研究院終止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研究院經香港民間組織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研究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院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院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香港警務處核准之日起生效。